Q4.目前國內法規在各種勞保給付上,對於 "請求權 "的時間有何認定?若勞工已死亡,則其受益人的順序如何排定?

 

答:

 

"請求權 "的時間認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以判決書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故死亡事故之發生原應以宣告死亡之日為準。惟為顧及受益人之權益,其死亡給付請求權之起算日,同意放寬以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之次日起為得請領死亡給付之始日。

 

受益人的順序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第二順位之父母請領。

    六、惟勞保遺屬津貼係為保障被保險人遺屬之生活,如被保險人之配偶行蹤不明且無子女,勞委會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一三五一號函示:「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如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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