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過勞死是因為工作因素過度勞累或有極大的壓力引發疾病而死亡,大部份是發生心臟病或腦中風。請問現在在國內什麼情況可以被認定是"過勞"?
答:
過勞~具體的認定標準:
1.工時是否過長:月平均加班四十五小時以上者,其死亡原因與業務關聯性逐漸增強。發病前一個月內加班達一百個小時,或二至六個月內每月平均加班八十小時者,其死亡原因可判斷與業務間有強烈關聯。
2.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在工作者發病前,有跟工作相關連的突發事件,且其發生狀況可按時間、場所作明確描述者;或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內有從事特別激烈的工作,導致增加精神或肉體的負擔。
3.「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在醫學上足夠成為疾病發生的誘因,通常必須有足夠因素可以判斷是誘發該疾病的原因;如發生過與職業有關連的重度體力消耗或精神緊張,而此體力消耗或精神緊張曾在醫學報告上被認為可以引起腦中風者。
4.時間上的相關:從「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到疾病發生的時間間隔,在醫學上必須被認為是妥當的。
5.過勞自殺則是指因長時間過重業務負擔導致勞工罹患憂鬱症,並因此自殺者。
6.其他:除了上述的認定標準外,工作質與量的改變也是考慮的因素。例如,通常不做肉體勞動的工作者,由於突發狀況,需要從事特別激烈的肉體勞動工作,或突然比平時的工作,在時間上或數量上增加。此外,若能證明因為工作性質臨時改變,或工作量增加導致發病機率超過50%,也可被認定為過勞現象。
【附註】
診斷必須符合下列五個條件:
1. 要有客觀的生理証據証實確實有病。
2. 要有暴露的証據: 工作上的暴露與疾病有關。
3. 要合乎時序性
4. 要有生物學上一致性。
5. 排除其他可能導致本疾病的非職業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