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某位勞工朋友在某知名化工廠參加勞保已 15 年之久,之間在同工廠有調過兩個廠區,最近被診斷出有白血病(一種癌症)而住院治療。他認為是因為工作造成的,因此申請職業病相關給付。請問 (1) 有那幾種給付可以申請 (包括現在及未來)? (2) 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 (3) 須準備那些文件? 向那個單位申請 ? 申請步驟如何?
答:
1.有那幾種給付可以申請 (包括現在及未來)
勞保之醫療給付分成普通事故醫療保險與職災事故醫療保險,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後普通事故醫療保險給付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目前只剩職災醫療保險給付,勞工如果因公受傷,仍可使用勞保門診與住院,如此可享受免部分負擔、不必轉診、日後領取傷病或殘癈或死亡給付金額較高,門診或復健期間也可領傷病給付等好處。根據91年4月10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10017095號令發布;96年2月6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60140075號令修正發布;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96.02.0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同一疾病之殘廢給付。;應可申請下列補助:共十項~
第 1 條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
【申請條件】
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補助標準如下:
1.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2.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3.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元。
4.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申請文件】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製定。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 2 條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申請條件】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1,2僅得擇一請領)。
【申請文件】
請領身體障害津貼,應備下列書件:
一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 3 條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
【申請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經醫師診斷身體遺存障害,不能繼續從事工作。未請領同一疾病之殘廢給付。
【申請文件】
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五 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 4 條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申請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附註: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申請文件】
請領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生活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三 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五 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其他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附註: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第 5 條 請領器具補助
【申請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申請文件】請領器具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器具補助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助器具或復健輔助器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助器具之證明。(必要時,勞保局得送請相關專業人員審核後決定之。)
三、前款文件開具日或所載需用輔助器具之日起六個月內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該項器具補助之聲明書。
第 6 條 請領看護補助
【申請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 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障害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障害標準之規定。
三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申請文件】
請領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請領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三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第 7 條 請領家屬補助
【申請條件】
一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申請文件】請領家屬補助,發給新台幣十萬元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 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第八條 勞保住院給付
勞保給付部份依法自住院第四日起至出院日止,可申領投保薪資50%之傷病給付,最長可請領一年。
【申請文件】勞保住院給付須準備文件: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其他文件: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工資及請假
勞工因執行勤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導致短少薪水收入者,醫療期間(門診或住院)都可申請傷病給付。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9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 )。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勞工保險條例第 36 條 )。
第十條 死亡津貼
【申請文件】應備下列書件:
一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二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請領單位: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由勞保局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保險人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需住院者。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請領手續
1.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卡(免蓋醫療院所章戳)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2.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件:(若勞工無法在住院期間或是門診就診時持提具住院申請書或門診就診單,可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a.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b.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c.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d.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
e.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f.遠洋漁船船員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g.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3.至勞保局網站下載「傷病給付申請書」和診斷書,拿診斷書(或拿醫院出具的診斷書,請檢查是否有蓋醫院章)正本。
4.連同寫好的申請書,請投保單位(公司或工會)蓋章後,幫忙寄送或自己寄到勞保局,就行了,等差不多10日後就會入帳。
注意事項
1.門診就診單一份二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一份至多可使用六次。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門診就診單。
2.住院申請書一份二聯,每次住院使用一份。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不得再使用住院申請書住院,但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該職業傷病需住院診療者,仍得使用住院申請書。
3.門診就診單及住院申請書限當年內使用,逾期未使用者,由投保單位自行銷毀,不得再使用或外流。
4.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勞工保險局核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5.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